第25條 |
客戶應依本公司公告之各項經由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之收費標準,於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內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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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本服務之全部費用。前述詳細收費標準資料,本公司應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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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之期限,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書面通知客戶,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
第26條 |
客戶完成本服務之申請後,得依申請時選擇或加購之優惠方案,依本公司規定享受優惠資費。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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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就本服務之選購費率或優惠方案申請異動,經本公司同意並完成異動作業後,異動後之費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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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優惠方案將自異動作業完成後之次一出帳週期生效。因異動選購費率或優惠方案所生之相關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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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客戶應依繳費通知單所載期限內完成繳納。客戶同意本公司就所有優惠方案及優惠資費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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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之權利,相關變更或其他未盡事宜,本公司將於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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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客戶,客戶同意依變更後之資費標準繳納各項應付費用予本公司。 |
第27條 |
本公司按月向客戶收取本服務月租費,另按通信時間計收通信費。 |
第28條 |
客戶同意各項通信紀錄均以本公司電腦紀錄資料為準。 |
第29條 |
客戶租用本服務期間未滿一個月而終止者,其月租費以一個月計算;超過一個月而終止,其末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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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一個月者,客戶應依實際租用日數佔當月實際日曆天數之比例,以日為單位計付月租費。 |
第30條 |
客戶溢繳或重繳費用時,本公司得充抵客戶次期應付之費用。如客戶終止租用本服務時,其溢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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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重繳之費用於充抵應付費用後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無息退還。 |
第31條 |
若客戶將本服務交由他人使用時,其應繳費用仍由客戶負責繳付。 |
第32條 |
客戶因欠費或違反法令致遭停止通信,其停話期間,仍應繳付月租費。 |
第33條 |
客戶應繳付之費用,除提出異議並申訴者外,應依本公司寄發之繳費通知單所定之期限,繳納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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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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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就應繳付之費用有逾期支付情事者,本公司得於客戶繳清欠費前暫停提供本服務。客戶經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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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限期繳付,逾期仍未繳清者,本公司得終止提供本服務並逕行銷號。前項所欠各項費用,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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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仍須繳納。客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者,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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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費或停止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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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因未繳費用而遭暫停通信,本公司將於客戶繳清全部費用並通知本公司後二十四小時內恢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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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通信。 |
第34條 |
客戶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或委任之業者製發收據或發票交客戶收執;如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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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客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委任之業者寄發之通知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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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皆須蓋有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委任之業者之公司章始生效力。客戶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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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應以本公司或由本公司指定、委任之業者之紀錄為準。 |
第35條 |
於租用期間終止或屆滿後,如客戶於服務終止作業完成(拆機作業完成)前之期間有繼續使用本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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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情事,客戶就該繼續使用期間所產生之月租費(依照使用天數之比例計算)及通信費用,應依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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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通知單所載金額及期限內完成繳納。因客戶申請異動/或終止服務而須按日計算並繳納之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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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依該繳費期別所包含之天數計算每月均以該月之實際日曆天數為計算基準,並四捨五入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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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數位。 |
第36條 |
客戶除使用本服務外,如另租用本公司其他電信服務,如客戶就任一服務有未繳或逾期繳費且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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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催告仍未為支付情事,視同客戶違約,本公司有權終止客戶就任一服務或全部服務之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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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不得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