寬頻網路裝機線上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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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
CM單裝方案 無約方案 一口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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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繳      季繳     半年繳 年繳 此攔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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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寬頻上網Cable Modem服務 台灣寬頻電話Cable Phone服務合約    
台灣寬頻上網Cable Modem服務合約書

立契約書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申請客戶本人(以下簡稱客戶)

因客戶申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台灣寬頻上網Cable Modem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事宜,雙方同意
訂立本契約書,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契約適用之範圍

本公司提供客戶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及其他相關服務,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除雙方另有約

 
定外,應依本契約之相關規定定之。本契約未規定事項,應適用本公司於網頁上公告之相關
 
服務約款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服務範圍
一、
本服務之營業區域為本公司不定期於各營業場所或網頁上所公告之與本公司有合作關係之有線
  電視系統經營者經核可營業之區域為限。
二、
本服務除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外,另提供其他加值服務,包括網路電話(以下稱Cable Phone
)、電子郵件信箱及其他本公司不定期於各營業場所或網頁上公告之加值服務項目供客戶付費
  選用。
第三條
服務申請
一、
客戶應擔保其申辦本服務所提供之資料或證明文件無虛偽不實情事,且不得以二個以上客戶名
  稱登記,應由申請人將客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據實填寫全名於申請書,並簽名或加蓋與客
  戶名稱文字相同之印章。除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外,另應檢附下列證件:
 

  1.自然人:雙身分證明文件,如身份證/護照及駕照/全民健保卡。外籍人士應檢附護照、外僑

 

     居留證A.R.C.或在台工作證影本(居留證及工作證至少需有3個月以上之有效期限)。

 

  2.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

    (1)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或商業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證明文件;
    (2)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二、
客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並應載明客戶
  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本公
  司得有權拒絕客戶之申請。
三、

客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時,除需檢附第一項之證明文件外,代理人須為有行為能力,並應出

  示身分證正本及已得合法授權之資料或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客
  戶,由客戶負擔履約及違約責任。
四、

客戶除依上述規定辦理本服務之申請外,得經由電話或網路申請本服務,客戶如以電話或網路

  申請,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或要求檢具第一項之證明檔,確認無誤後受理客戶之申請。
五、

客戶申請本服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不受理申請:

 

1.客戶除使用本服務外,如另租用本公司其他電信服務,就任一服務有未繳費用且經本公司催

 

   繳仍未為支付情事或違反相關同意/申請書或服務契約之任何規定未為改善或改善不完全者。

 

2.客戶指定之裝機地址非本服務之營業區域。

  3. 客戶未符合本公司合作之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就辦理本服務之申請/異動服務之相關規定。
  4. 客戶提供不實資料或經本公司查證有解散、破產、撤銷、停業或死亡之情事時。
  5. 客戶未依本公司規定辦理本服務之申請。
  6. 依法令規定應限制或禁止客戶之申請者。
第四條
服務異動
一、

客戶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除依本公司營業規章所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外,得利用本公司客服

  專線701-6922提出申請,客戶如以電話申請異動事項,本公司得詢問其個人資料,確認無誤後
  辦理之。如客戶怠於通知或所提供之資料有誤,因此對其權益造成任何影響,應由客戶自行負
  責。客戶之本服務租用主體不變,僅更改客戶名稱或其代表人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更名。客戶以自然人名義租用本服務,原申請人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繼續租用者,準
  用更名之規定。
二、

客戶申請產品或服務變更,應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公司審核同意該產品或服務之申請

  後,應於合理期間完成產品或服務變更,產品或服務變更若需派工處理者,以施工完成日為產
  品或服務變更完成日。上述情形若因服務範圍所限、客戶提供之書面資料不完整或其他不可歸
  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配合辦理產品或服務之變更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並以電話
  或書面或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
三、
客戶申請遷移線路,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申請移機手續,並由客戶將相關設備攜至新址,由本
  公司配合協助安裝測通。上述情形若因服務範圍所限客戶提供之書面資料不完整或其他不可歸
  責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配合辦理移機者,本公司得不予受理,並以電話或書面或簡訊
  或電子郵件通知客戶。
四、

客戶如將其基於本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讓與他人,須無任何欠費或違約之情事,並由客戶及受

  讓人持經雙方簽章之異動申請書及受讓人依本公司規定應檢附之相關證件向本公司辦理過戶手
  續,自完成過戶手續之日起,由受讓人繼受客戶基於本契約所生一切權利義務。
五、
客戶申請本服務之異動事項時,若有欠費之情事,需先行繳清所有積欠費用,否則本公司得不
  受理其申請。
第五條
服務費用
一、
收費標準
 
1.
本服務之費用支付方式為預付制,客戶每月應依繳費通知單預繳次月之月租費。採季繳、半
    年繳及年繳方式付費之客戶,則應於每一計費週期起始前一月份預繳次一週期之月租費。
 
2.
客戶應依本公司公佈之各項收費標準,於首次裝機時或繳費通知單所訂之期限內繳納全部費
    用。客戶同意本公司就各項收費標準保留變更之權利,相關變更或其他未盡事宜,本公司將
     於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或以書面通知客戶,客戶同意依各項變更後之收費標準
     資繳納各項應付費用予本公司。
 
3.
費率調整時,本公司應於調整生效日起三十日前於各營業場所或網頁公告,客戶若不願接受
    調整後之費率,則應於新費率生效七日前,依本公司規定程序辦理終止服務。
 
4.
費率如有調整時,應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計收;惟預繳及已繳款之承租人,其已預付之
    有效期限不因新費率調整而減少或縮短。
 
5.
除經本公司書面同意外,客戶就所選擇之資費方案,不得與其他折扣或優惠併用。客戶選擇
    之資費方案如同時提供贈品者,則本公司僅依客戶之選擇提供一次實體贈品,客戶不得要求
     更換贈品選項。因贈品數量有限,本公司保留更動贈品之權利,若任一項贈品已贈送完畢,
     本公司得以同值或同等級之產品替代,贈品更改或其他相關事宜,將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
 
6.
客戶於不具可歸責事由之情形下,依本契約規定辦理終止租用時,客戶應支付之月租費將計
    算至終止租用日止,就客戶預付之月租費,本公司將以客戶於該繳費期別實際使用服務之日
    數佔該繳費期別所包含之實際日曆天數,按比例計算客付溢付之月租費並返還客戶;如本契
    約終止之事由可歸責事於客戶,本公司除就客戶已繳付之月租費無返還義務外,並得要求客
    戶依本契約規定計付違約金。
 
7.
客戶因欠費、違約或違反法令被暫停使用者,停止使用期間,仍應照繳所有相關之費用。
 
8.
客戶辦理本服務申裝設定時繳納之保證金,將作為客戶如期繳付各項應付費用及履約之擔保
    ,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得以此項保證金充抵客戶應付而未付之各項費用及違約金。
 
9.
於本服務租用期間,客戶如有溢繳費用情事時,本公司得以該溢繳費用充抵客戶次期應付之
    費用或客戶依本契約負有支付義務之其他費用。
  10. 本服務終止時,客戶應於終止日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店點或通路歸還相關用戶端設備,如客戶
     無任何欠費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情事,本公司應於客戶歸還用戶端設備之翌日起三十個工作
    天內將客戶已繳納之保證金或其他應退還之費用返還客戶。但若因客戶未提供完整正確之資
    料,經本公司或委託代收業者以電話或書面通知而未獲客戶回覆者,不在此限。
二、

額外費用:

  除上述網路服務費外,客戶與第三人間因任何網路上之購買、訂閱或其他商務行為所產生之費
  用及責任,均由客戶自行負責,概與本公司無涉。
三、

租用期間

 

客戶同意自申請本服務之日起,依申裝書約定之期間連續租用本服務(以下稱最短租用期間),惟

  依客戶選擇之資費方案,本公司提供免費使用期間、贈品或以超值優惠價格提供商品或服務,
  客戶同意本公司得依免費使用期間、贈品價值或優惠商品/服務價格/費率與本公司於網頁上公告
  價格/費率之差異要求客戶延長最短租用期間,客戶同意無條件配合之,並同意於延長之租期內
  仍遵守本服務契約之規定履行相關契約義務。
四、

頻寬規格轉換:

  客戶於租用期間內得依本公司規定程序申請轉換、異動頻寬(但客戶不得申請變更繳費期別),
  異動頻寬規格自申請日次日起生效。因異動頻寬所生之相關費用,客戶同意本公司得以客戶預
  繳之服務費用扣抵,如有不足,客戶應依本公司繳費通知單所載期限內完成繳納,預繳之服務
  費用經扣抵後如仍有餘額,客戶同意以展延租用期間方式處理,不另行退費。
五、

就本服務之客戶,本公司另提供Cable Phone之加值服務項目供客戶另行付費選用,惟基於

  Cable Modem服務及Cable Phone服務客戶端設備之不可拆分性,客戶同意於租用本服務期間不
  單獨退租任一服務。
第六條
服務之變更、停止與終止
一、
客戶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各項應付費用,本公司得暫停客戶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客戶
  於繳清所有費用後應檢附繳費證明通知本公司,除具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外,
  本公司於收到客戶繳費證明通知之次一工作天內恢復客戶之使用權限。客戶就各項應付費用如
  經本公司通知限期繳納,客戶逾期仍未繳納時,本公司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要求客戶返還用戶
  端設備,若客戶不自行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店點或通路歸還該設備,本公司得沒收客戶之保證金
  ,並就不足之金額追繳之。
二、
客戶同意就本服務之使用嚴格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網際網路使用慣例及本服務契約之相關
  規定。如客戶有濫發電子郵件、破壞網際網路相關規範,或依本公司之合理認定,客戶就本服
  務之使用行為可能影響本公司之網路品質、本公司其他客戶之權益或正常通訊品質或導致本公
  司網路系統資源遭佔用時,本公司除得不經催告終止本契約並依要求客戶支付違約金外,本公
  司或其他客戶如因而受有損害,客戶亦應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三、
客戶申請終止本服務時,須自行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店點或通路歸還相關用戶端設備;若客戶申
  請退租未歸還用戶端設備,本公司得逕以客戶所繳付之保證金直接抵扣設備賠償金額,且就不
  足之金額追繳之。
四、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如因環境變化、系統維護、轉換或升級之需要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
  事由或不可抗力事故之影響而應暫停或終止提供時,本公司得依實際需求變更、暫停、調整或
  終止一部或全部服務項目,且不因之對客戶負擔任何賠償責任。本條所稱之「不可抗力」事故
  係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政府之行為、勞資爭議、罷工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影響本
  契約各項條款之履行或執行之事故,且該事故非本公司所能控制者。
五、
本服務終止時,客戶向本公司承租與本服務相關之產品及服務將一併終止。
六、
於租用期間終止或屆滿後,如客戶於本服務終止作業完成(拆機作業完成)前之期間有繼續使用
  本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情事,客戶就所產生之月租費(依照使用天數之比例計算)及相關費用,
  應依本公司繳費通知單所載金額及期限內完成繳納。因客戶申請異動/或終止服務而須按日計
  算並繳納之服務費用,依該繳費期別所包含之天數計算,每月均以該月之實際日曆天數為計算
  基礎,並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七、
客戶除使用本服務外,如另租用本公司其他電信服務,如客戶就任一服務有未繳或逾期繳費且
  經本公司催告仍未為支付情事,視同客戶違約,本公司有權終止客戶就任一服務或全部服務之
  租用,客戶不得異議。
八、
本公司因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所提供之客戶端設備之所有權歸屬本公司,於租用期間終止或屆
  滿時,客戶應無條件配合本公司取回該設備,並由本公司無息歸還設備保證金(如有之)。客
  戶於租用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設備,除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外,客戶不得
  擅自將該設備出售、轉租、出借、或設定質權或其他任何負擔予第三人,亦不得將該設備提供
  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用或遷移他處,於租用期間該設備如因任何事由而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損
  害等情事時,客戶應依本公司於網頁公告之維修或重購金額支付本公司,以賠償本公司因之所
  受損害。
九、
客戶於租用期間內申請終止本服務或經本公司以客戶違約為由終止本服務提供時,應以書面向
  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應繳納下列違約金:
  (1)新台幣貳仟元整。
  (2)本公司於本服務如提供搭配銷售之優惠價格商品或贈品者,客戶實際支付之商品購買價格
  (如係贈品則購買價格為零)與該商品市價之差額,前開商品市價以本契約簽訂生效日之本公
  司於網頁上公告之市價金額為準。
  客戶若於租用期間內申請轉換、適用其他資費方案或申請移機至本服務無法供裝區域,均視為
  申請提前終止租用原有方案,並應適用前述終止租用服務之規定。
十、
本服務租用期間終止,就客戶各項所應補繳之費用,如預繳金額不足抵付者,客戶同意本公司
  得逕行以保證金及設 備保證金予以扣抵,如有不足,客戶須另行支付之。
第七條
本公司之責任
一、
本公司應每日二十四小時提供本服務契約中之各項服務。
二、
本公司應維持連線之品質及正常運作。
三、
本公司應提供適當之客戶服務處理網路設定詢問、障礙排除及報修等事宜。
四、
本公司之免責事由:
 
1.
本服務如因用戶端環境因素、客戶自有電腦或其他設備因素而無法完成設定或正常運作使用
    者。
 
2.
客戶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佈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由客戶自
    負其責,本公司概不負責。
 
3.
本公司如已於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時,告知與本公司系統相容軟硬體設備之標準並經客戶確
    認,客戶不得於申請後 向本公司主張軟硬體設備不相容之擔保責任。
 
4.
客戶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免費網路加值服務時,宜自行採取防護措施。本公司對於客戶因使
    用(或無法使用)免費 網路加值服務而造成之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
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未遵守本契約所列之使用規則或違反法令規定,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
    任,由客戶自負其責, 本公司概不負責。
 
6.
客戶在使用本服務時,涉及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由客
    戶自負其責,本公司概 不負責。
 
7.
客戶因違反本契約或因違反帳戶、密碼之正常使用,以致帳戶遭盜用、個人資料被竊取、竄
    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者,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8.
其他本公司依本契約規定無須負擔賠償責任之事項。
第八條
客戶之責任
一、
客戶對租用本服務所產生之各項費用有按時支付之義務,並對停用及/或終止租用本公司服務前
產生之費用有繳納之義務。
二、
客戶使用之纜線數據機、變壓器及相關線材如為本公司所出租/出借,則客戶於使用期間應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保管,終止及解約後應立即返還本公司,如毀損或遺失應照本公司
於網頁上公告之牌價賠償。
三、
客戶對於本公司提供之電子郵件等加值服務帳號及密碼應於首次啟用後,立即變更預設之密碼
,並應妥善保管,避免外洩。為維護客戶權益,單一帳號僅限一人使用,客戶不得將帳號提供
他人使用或造成一個帳號同時間多人使用情事;如發生上列情形,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自行決
定限制或取消客戶之使用權利。客戶因違反帳戶、密碼之正常使用,以致帳戶遭盜用、個人資
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者,概由客戶自負其責,與本公司無涉。
四、
本公司提供客戶網路硬碟等加值服務之磁碟空間,僅供暫存資料,客戶應自行負責備份並避免
存放大量資料於主機上。本公司就客戶因資料遺失所受損害,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五、
本契約自簽訂日起生效,於租用期間期。
第九條
客戶應遵守之使用規則
一、
客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客戶使用本服務或終止客戶租用本服務。客戶除應自行
負擔一切民、刑事及行政責任外,並應賠償本公司及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有形及無形損害(包括
但不限於為解決爭議所產生之相關成本費用、律師費、仲裁/訴訟費用、商譽損失等)。
 
1.
客戶違反本契約各條款、電信法及其他中華民國相關法令之各項規定。
 
2.
客戶散播電腦病毐或為任何足以干擾電腦正常運作之程式。使用本服務所下載之軟體或檔案
 
,可能會含有某些病毒或破壞性檔案,客戶須自行負擔全部之責任,保護其檔案資料免於病
 
毒之破壞。本公司對於病毒或破壞性檔案所造成之傷害,不需負擔任何責任。
 
3.
客戶在網路上發表或散佈恐嚇、誹謗、人身攻擊、侵犯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
 
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4.
客戶於Internet上從事任何違反網際網路相關協定及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之行為或從事任何
 
侵害第三人權利或使第三人有受損害之虞之行為。
 
5.
客戶在網路上販售違反各項法令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商品或服務。
 
6.
客戶破壞他人電子郵件信箱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危害通信之情事。
 
7.
為維護所有客戶權利及權益,客戶須遵守網路禮儀並遵守Internet國際應用慣例,包括但不限
 
於:
   
(1)
嚴禁執行非服務主機所提供之任何程式。
   
(2)
嚴禁干擾、入侵或破壞Internet上任何系統或網路資源之企圖或行為。
   
(3)
嚴禁利用網路、e-mail或免費網頁空間等發表或散佈涉及毀謗、恐嚇、人身攻擊、侵犯他
   
人隱私、猥褻、色情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之言論、文字、圖片或影像,亦不得利用網路、
   
e-mail或免費網頁空間等散佈或傳遞未經授權使用之各種檔資料,亦不得販售、推銷、仲
   
介各項違反法令或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商品或服務或從事其他任何違反任何政府法
   
令、規章之行為。如客戶有前開違法情事經第三人、檢警調或其他主管單位通知本公司後
   
,本公司有權逕就涉及違法、違約之部分予以排除、移除,並有權視情節輕重暫停或終止
   
客戶使用本服務之權限。
   
(4)
嚴禁經由本服務於網路上用任何方式發送大量電子郵件,或未經收信人同意收發、傳送廣
     
告信函(不論是否經由本公司之郵件伺服器),以避免浪費整體網路資源及加重本公司網
     
路系統之負擔。客戶發送之大量郵件如造成本公司網路系統之障礙或對第三人權益之侵害
     
,本公司有權立即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本服務之權限。
   
(5)
客戶應定期收取電子郵件並閱後自行備份而後刪除,本公司不負儲存郵件之責。如客戶之
     
郵件超過約定之容量,經本公司通知改善後仍未改善則本公司有權刪除超出容量部分之郵
     
件並有權視情節輕重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e-mail之權限。
   
(6)
客戶資料傳輸跨越其他網路時,仍須遵守其他網路之使用規範。
 
8.
客戶具有其他有危害或干擾通信之情事或其他利用本服務之違法行為者。
二、
本契約條款未規定事項,客戶同意遵守其他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各項相關業務營業規章之規定。
第十條
服務提供之限制
一、
為維持系統正常運作,本公司有權過濾電腦病毒檔案,客戶若不同意本公司代為過濾者,應以
  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本公司。
二、
客戶於本公司之系統重複上線時,本公司得立即予以自動斷線。
第十一條
服務中斷之處理
一、
本公司各項設備因預先計畫所需之更動及停機,應於七日前公告於網頁上並寄發電子郵件通知
 
客戶。
二、
客戶租用本服務,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
  其停止通信期間,當月月租費應依下表規定予以扣減(未收取月租費者則不在此限),但本公司
  無須負擔其他賠償責任:
 
連續阻斷時間(小時)
扣 減 下 限
12以上-未滿24
當月月租費減收 5 %
24-未滿48
當月月租費減收 10 %
48-未滿72
當月月租費減收 20 %
72-未滿96
當月月租費減收 30 %
96-未滿120
當月月租費減收 40 %
120小時以上
當月月租費全免
三、
停止通信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察覺或接到客戶通知之最先時間為準。
第十二條
設備建置及相關規定
一、
因本服務係以有線電視業者之纜線傳輸,為使本服務得以運作,客戶同意本公司得選定纜線數
據機(Cable Modem )並指派服務人員至客戶指定地點(以下簡稱『指定地點』)安裝纜線數
據機。
二、
客戶同意本公司服務人員得基於裝機、檢查、維修、變更或移除/遷移設備,配合客戶同意之合
理時間進入客戶指定地點執行前開必要之行為。
三、
客戶不得重新裝置、維修、變更或移除/遷移有關本服務之任何設備,但客戶得要求本公司服務
  人員於客戶同意之合理時間內,於指定地點重新裝置、維修、變更或移除/遷移設備,但客戶須
  支付上述重新裝置、維修、變更或移除/遷移設備所發生之一切相關費用。
四、
除客戶已支付費用買斷之設備(如:纜線數據機(Cable Modem))及客戶自備之電腦設備及作業
  系統外,有關本服務之其他設備皆屬本公司所有,經本公司派員於客戶指定地點安裝完成後,
  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之且不得出售、出借、轉讓、租賃或使第三人使用該設備
  之全部或部分,如有違反,客戶應負責賠償本公司之一切損害。客戶使用本服務期間,如發生
  纜線數據機或其他相關設備故障、或其他服務障礙情事,客戶應立即通知本公司派員維修,本
  公司得酌收維修費及車馬費,其金額視實際修復情形定之,該費用由客戶於維修完成時交由本
  公司維修人員收執。
五、
客戶瞭解在安裝、設定、使用、檢查、維修、變更、遷移或取消本服務及其相關設備之相關過
  程中,可能會變更客戶電腦之系統設定及檔案或對客戶之電腦周邊設備,軟體,資料以及其他
  相關設備及器材造成電源中斷或其他各種損害及影響,因此客戶應將其軟體及資料自行作好完
  善的備份措施。若客戶未將現有檔案備份,則需自行承擔所有相關損失之風險,客戶瞭解並同
  意本公司對於客戶之電腦及周邊設備、其軟體及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設備所造成之所有損失及損
  壞不負任何責任。
六、
除本公司服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客戶同意本公司對客戶設備之任何損害,不需負擔任
  何賠償責任。因本公司服務人員故意或重大過失而造成客戶設備之任何損害時,本公司對客戶
  之賠償責任,以本公司維修或更換受損設備或其零件之費用為限,客戶不得請求其他賠償且本
  公司不負任何其他責任。
七、
本服務之提供如有安裝軟體必要,於安裝軟體前,本公司服務人員會先使用其他軟體廠商所製
  作之掃毒軟體檢查客戶電腦系統。但無法保證此掃毒軟體能確實檢查、掃除所有病毒。倘若病
  毒或其他破壞性檔案已被偵測出來,但客戶不允許本公司服務人員移除該項目,則安裝程式將
  被中止。對於病毒或破壞性檔案所造成之損害及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此外,客戶使用本服
  務所下載之軟體或檔案,有可能會含有某些病毒及破壞性檔案,客戶需自行負擔全部責任,保
  護其檔案資料免於病毒之破壞。
八、
除本公司具有可歸責之事由外,於本服務租用期間,如客戶要求本公司人員於其電腦及設備上
  進行程式安裝或其他技術支援或維修服務時,應依本公司於網頁公告之技術支援與維修服務費
  率支付各項技術支援或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定契約修改
本契約條款如有任何增修變更,本公司應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客戶。客戶應於收受通知後三
十日內表示是否同意,未表示者,視為同意。客戶若不同意接受變更後條款,得於收受通
知後三十日內向本公司申請終止租用,逾期視為同意依變更後條款續用本服務。
第十
保密義務
一、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知悉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當事人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本公司
  依相關法令規定得將客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並於業務所需及法令規定
  之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
 
,並以正式公文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4.
與本約相關之本公司協力廠商為協同提供本服務,於符合本合約之目的範圍內所為之使用或
   
利用(包含且 不限於電路之申請或維修、資料建檔、備份及出帳等)。
二、
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傳真公文影本後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三、
本公司基於客戶管理及客戶服務提供需求,得將客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
 
,並於業務所需及法令規定之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
第十五條
申訴服務
一、
客戶對本服務之提供有疑義時,除可撥叫本公司之服務專線外,亦得至本公司之服務中心或以
 
電子郵件或書面申訴,本公司應即視實際情形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本公司之服務專線為:
 
701-6922。
二、
客戶如發現所使用之加值服務帳號及密碼被冒用時,因而對使用本服務應繳付之費用有異議者
 
,應立即向本公司提出申訴,並更換帳號及密碼,本公司應即受理客戶之申訴並辦理之。前述
 
情形,就有爭議之費用,客戶得暫緩繳納。如經雙方協同警調單位查證結果證明確實不可歸責
 
於客戶者,客戶得不繳納、否則客戶仍應繳納。
第十六條
爭議解決
 
本契約之解釋均依中華民國法律。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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