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客戶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各項應付費用,本公司得暫停客戶就本服務之使用權。客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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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繳清所有費用後應檢附繳費證明通知本公司,除具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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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收到客戶繳費證明通知之次一工作天內恢復客戶之使用權限。客戶就各項應付費用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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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公司通知限期繳納,客戶逾期仍未繳納時,本公司得逕行終止本契約並要求客戶返還用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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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設備,若客戶不自行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店點或通路歸還該設備,本公司得沒收客戶之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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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就不足之金額追繳之。 |
二、 |
客戶同意就本服務之使用嚴格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網際網路使用慣例及本服務契約之相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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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如客戶有濫發電子郵件、破壞網際網路相關規範,或依本公司之合理認定,客戶就本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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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之使用行為可能影響本公司之網路品質、本公司其他客戶之權益或正常通訊品質或導致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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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網路系統資源遭佔用時,本公司除得不經催告終止本契約並依要求客戶支付違約金外,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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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或其他客戶如因而受有損害,客戶亦應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
三、 |
客戶申請終止本服務時,須自行至本公司所指定之店點或通路歸還相關用戶端設備;若客戶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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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退租未歸還用戶端設備,本公司得逕以客戶所繳付之保證金直接抵扣設備賠償金額,且就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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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之金額追繳之。 |
四、 |
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如因環境變化、系統維護、轉換或升級之需要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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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或不可抗力事故之影響而應暫停或終止提供時,本公司得依實際需求變更、暫停、調整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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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一部或全部服務項目,且不因之對客戶負擔任何賠償責任。本條所稱之「不可抗力」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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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指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政府之行為、勞資爭議、罷工或其他直接或間接影響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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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各項條款之履行或執行之事故,且該事故非本公司所能控制者。 |
五、 |
本服務終止時,客戶向本公司承租與本服務相關之產品及服務將一併終止。 |
六、 |
於租用期間終止或屆滿後,如客戶於本服務終止作業完成(拆機作業完成)前之期間有繼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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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務及其他加值服務情事,客戶就所產生之月租費(依照使用天數之比例計算)及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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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本公司繳費通知單所載金額及期限內完成繳納。因客戶申請異動/或終止服務而須按日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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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並繳納之服務費用,依該繳費期別所包含之天數計算,每月均以該月之實際日曆天數為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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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並四捨五入至整數位。 |
七、 |
客戶除使用本服務外,如另租用本公司其他電信服務,如客戶就任一服務有未繳或逾期繳費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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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本公司催告仍未為支付情事,視同客戶違約,本公司有權終止客戶就任一服務或全部服務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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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客戶不得異議。 |
八、 |
本公司因客戶申請租用本服務所提供之客戶端設備之所有權歸屬本公司,於租用期間終止或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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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時,客戶應無條件配合本公司取回該設備,並由本公司無息歸還設備保證金(如有之)。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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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於租用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該設備,除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外,客戶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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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將該設備出售、轉租、出借、或設定質權或其他任何負擔予第三人,亦不得將該設備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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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使用或與他人共用或遷移他處,於租用期間該設備如因任何事由而有毀損、滅失或其他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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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等情事時,客戶應依本公司於網頁公告之維修或重購金額支付本公司,以賠償本公司因之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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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損害。 |
九、 |
客戶於租用期間內申請終止本服務或經本公司以客戶違約為由終止本服務提供時,應以書面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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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應繳納下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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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台幣貳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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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於本服務如提供搭配銷售之優惠價格商品或贈品者,客戶實際支付之商品購買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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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係贈品則購買價格為零)與該商品市價之差額,前開商品市價以本契約簽訂生效日之本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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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於網頁上公告之市價金額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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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若於租用期間內申請轉換、適用其他資費方案或申請移機至本服務無法供裝區域,均視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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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提前終止租用原有方案,並應適用前述終止租用服務之規定。 |
十、 |
本服務租用期間終止,就客戶各項所應補繳之費用,如預繳金額不足抵付者,客戶同意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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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逕行以保證金及設
備保證金予以扣抵,如有不足,客戶須另行支付之。 |